总局: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,发票开给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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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,发票开给谁?
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:
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。
长期以来,“三流一致”的概念深深困扰着很多人,担心不小心就触碰了虚开发票这个雷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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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开发票的定义: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、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〉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发〔1996〕30号)给虚开下了定义。解释的第一条规定:
根据《决定》第一条规定,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于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”:
(1)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、为自己、让他人为自己、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
(2)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、为自己、让他人为自己、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;
(3)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,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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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收到发票重点检查这7个方面:
1、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“纳税人识别号”
2、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
3、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
4、笼统的开办公用品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
5、开具汇总办公用品、食品等发票,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,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,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
6、开具培训会议清单,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,其他途径开具的清单无效
7、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